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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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桐庐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浙0122执561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杭州***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桐庐县瑶琳镇琴溪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0715459691A。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湖北**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仙桃市沙嘴办事处杜***会南国明珠1期1栋1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90045737425547。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新亿胜(武汉)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龙阳大道9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0073355430XF。
法定代表人:***。
杭州***电梯有限公司与湖北**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新亿胜(武汉)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2)浙0122民初1929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义务人湖北**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新亿胜(武汉)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未自觉履行民事判决确定的义务,权利人杭州***电梯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3年2月7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货款104500.2、违约金5225元、案件受理费2317元、执行费1546元。
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23年2月8日向被执行人湖北**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新亿胜(武汉)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和被执行人须知,要求被执行人湖北**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新亿胜(武汉)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但被执行人湖北**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新亿胜(武汉)置业发展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且未报告财产情况。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湖北**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新亿胜(武汉)置业发展有限公司的存款、不动产、车辆及其他交通运输工具、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并到被执行人住所地对被执行人湖北**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新亿胜(武汉)置业发展有限公司财产情况及其法定代表人***下落进行了实地调查,除已扣划被执行人新亿胜(武汉)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名下部分银行存款及向湖北省汉江中级人民法院发出了房产参与分配外,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湖北**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新亿胜(武汉)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及法定代表人***的去向。截至2023年4月23日,本案已执行到位案款10019.51元、案件受理费2317元、执行费1546元。
鉴于被执行人湖北**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新亿胜(武汉)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拒不履行义务又未报告财产,本院已对被执行人湖北**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新亿胜(武汉)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罚款1000元(未缴纳)。同时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征信系统、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工商限制经营名单,并发出限制消费令。
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书面告知了申请执行人杭州***电梯有限公司,其没有异议,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被执行人湖北**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新亿胜(武汉)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3)浙0122执561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 行 员 邓皓辉
执 行 员 柴樟明
执 行 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袁 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