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霍普曼电梯有限公司

杭州***电梯有限公司与民乐县金阳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终本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桐庐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浙0122执55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杭州***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桐庐县瑶琳镇琴溪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0715459691A。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民乐县金阳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张掖市民乐县永鑫商业街8号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7225912335771。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1986年1月27日出生,汉族,住甘肃省民乐县。 杭州***电梯有限公司与民乐县金阳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2)浙0122民初1689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义务人民乐县金阳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自觉履行民事判决确定的义务,权利人杭州***电梯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3年2月7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款项634200元,并支付以款项634200元的实际未付金额为基数按照每日万分之四的标准自2022年4月24日起计算至款项实际付清之日的违约金(违约金最高额以80790元为限),案件受理费5475元、保全申请费4288元、执行费8742元。 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23年2月8日向被执行人民乐县金阳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和被执行人须知,要求被执行人民乐县金阳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但被执行人民乐县金阳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且未报告财产情况。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民乐县金阳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存款、不动产、车辆及其他交通运输工具、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并委托被执行人住所地法院对被执行人民乐县金阳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财产情况进行了实地调查,已查封被执行人***名下车辆并责令其交付,但现未扣押到案,此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民乐县金阳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的去向。截至2023年3月28日,本案执行标的均未执行到位。 鉴于被执行人民乐县金阳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拒不履行义务又未报告财产,本院已对被执行人***罚款1000元(未缴纳),同时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征信系统、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工商限制经营名单,并发出限制消费令。 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书面告知了申请执行人杭州***电梯有限公司,其没有异议,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被执行人民乐县金阳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虽有车辆,但车辆未实际扣押到案,又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3)浙0122执558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 行 员 邓皓辉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八日 代理书记员 袁 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