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桐庐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浙0122执16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杭州***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桐庐县瑶琳镇琴溪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0715459691A。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杭州志翔教育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萧山区城厢街道湘湖路42号e8信息文创园A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9328307399K。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1980年5月2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萧山区。
杭州***电梯有限公司与杭州志翔教育咨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2)浙0122民初540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义务人杭州志翔教育咨询有限公司、***未自觉履行民事判决确定的义务,权利人杭州***电梯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3年1月12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借款400000元及从2019年6月18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的利息(2019年8月19日前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付;2019年8月20日后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和相应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034元、财产保全费650元、执行费5900元。
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23年1月17日向被执行人杭州志翔教育咨询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和被执行人须知,要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但被执行人杭州志翔教育咨询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且未报告财产情况。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杭州志翔教育咨询有限公司、***的存款、不动产、车辆及其他交通运输工具、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并到被执行人住所地对被执行人杭州志翔教育咨询有限公司、***财产情况及被执行人杭州志翔教育咨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被执行人***下落进行了实地调查,除本案已轮候查封被执行人***名下车辆外(暂未扣押到案),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杭州志翔教育咨询有限公司、***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及杭州志翔教育咨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被执行人***的去向。截至2023年3月30日,本案执行标的均未执行到位。
鉴于被执行人杭州志翔教育咨询有限公司、***拒不履行义务又未报告财产,本院已对被执行人***罚款1000元(未缴纳),同时已将被执行人杭州志翔教育咨询有限公司、***纳入征信系统、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工商限制经营名单,并发出限制消费令。
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书面告知了申请执行人杭州***电梯有限公司,其没有异议,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被执行人虽有车辆,但查封车辆系轮候查封且未扣押到案,又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3)浙0122执160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 行 员 周***
二〇二三年三月三十日
代理书记员 金 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