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湘0304执111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1950年11月3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芷江侗族自治县。
被执行人:***,男,1968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
被执行人:湖南嶂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湘潭县易俗河凤凰路东路凯旋国际广场001。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湖南嶂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湖南嶂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20)湘0304民初2615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湖南嶂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6月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本院于2021年6月7日向申请执行人***送达了执行受理案件通知书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
2021年6月8日向被执行人***、湖南嶂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
2021年6月8日,本院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查明银行存款、工商、证券、车辆信息等情况。2021年6月9日,本院向湘潭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了被执行人***、湖南嶂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房产信息,查询到被执行人***、湖南嶂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没有可供执行的房产,2021年6月10日,本院分别向湘潭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湘潭中心支公司查询了被执行人***、湖南嶂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公积金、保险信息,未能查询到可供执行的财产。
就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2021年6月23日,本院对被执行人***、湖南嶂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
2021年6月28日,本院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其本院所采取的上述执行措施,鉴于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本案将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
本院认为,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截至2021年8月4日,本案未受偿的债权金额为85770元。鉴于目前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湖南嶂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加之申请执行人***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湖南嶂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财产线索,且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0)湘0304民初2615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湖南嶂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有财产可供执行,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江 金
审 判 员 吴秀琼
审 判 员 马 兰
二〇二一年八月四日
法官 助理 肖 永
代理书记员 唐 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