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嶂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湘潭县鑫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湖南嶂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湘潭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湘0321执恢95号之五
申请执行人:湘潭县鑫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湘潭县易俗河镇金桂南路西侧。
法定代表人:尹立仁,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湖南嶂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湘潭县易俗河凤凰路东路凯旋国际广场100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男,1968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湘潭县人,住湘潭市岳塘区。
被执行人:王月平,男,1963年7月27日出生,汉族,湘潭县人,住湘潭县。
本院在执行湘潭县鑫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湖南嶂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王月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王月平向本院承诺在2022年1月30日之前会按和解协议履行全部还款义务。本院认为属于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6)湘0321民初155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谭琪弋
审 判 员  谭应援
审 判 员  唐荷兰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七日
代理书记员  王 鑫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
(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
(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