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湘潭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0321民初3346号
原告:***,男,1979年8月25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湘潭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邱孟华,湖南唯楚(湘潭)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凯,湖南唯楚(湘潭)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湖南嶂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湘潭县易俗河镇凤凰路东路凯旋国际广场1001号。
法定代表人:张文林。
本院受理的原告***与被告湖南嶂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4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1月13日以原告***目前尚需取证为由向本院提出对被告湖南嶂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湖南嶂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1038元,减半收取519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刘峰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三日
法官 助理 李舟
代理书记员 彭灿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