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嶂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湖南嶂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浏阳市水利建设中心建设工程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湘0181执394号
申请执行人:**。
被执行人:湖南嶂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文林。
被执行人:浏阳市水利建设中心。
法定代表人:张明赞。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湖南嶂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浏阳市水利建设中心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湘0181民初1164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届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提取、划拨被执行人湖南嶂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浏阳市水利建设中心银行存款人民币1071716.7元或查封、扣押、冻结、提取其价值相当的财产(利息及迟延履行利息未计算在内)。
本裁定立即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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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 潘 玲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 彭小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