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嶂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湖南嶂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芷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湘1228执30号

申请执行人:***,男,住湖南省芷江侗族自治县。

被执行人:湖南嶂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地址:湘潭县易俗河凤凰路东路凯旋国际广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3211849969057。

法定代表人:张文林,该公司负责人。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湖南嶂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3日作出(2017)湘1228民初1083号民事调解书,并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湖南嶂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至今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1月11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依法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于2021年1月11日向被执行人湖南嶂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于2021年1月11日向申请执行人***送达了受理执行案件通知书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本院于2021年1月12日提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于2021年1月27日再次提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于2021年1月14日向芷江侗族自治县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的不动产登记信息,于2021年1月15日向怀化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芷江管理部查询被执行人住房公积金的缴存信息,均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

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21年1月27日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其他财产或线索,但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暂时无法提供其他财产或线索,同意本院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另,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于2021年1月28日对被执行人湖南嶂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张文林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将其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因此,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向芳洪

审判员  杨 阔

审判员  李四新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姚慧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