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嶂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申请非诉财产保全一案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华容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湘0623财保20号
申请人:贺胜,男,1988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居民。
被申请人:湖南嶂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湘潭县易俗河凤凰路东路凯旋国际广场1001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申请人***2017年3月7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湖南嶂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湘潭县支行18×××83账号中存款11250元。担保人贺高明以其所有的车牌号为湘F6×××8的江铃皮卡车向本院提供财产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2016年12月15日,被申请人湖南嶂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华容县土地开发整理中心订立《土地开发整理项目承包合同书》,承包农业土地整理项目,申请人贺胜同时受聘于该公司从事劳务。2017年元月底工程竣工后,被申请人登记造册的工资表载明,被申请人应支付申请人工资11250元,但华容县土地开发整理中心将劳动报酬支付至被申请人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湘潭县支行18×××83账号中后,申请人一直没有得到工资款。现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湖南嶂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有转移财产的可能,为避免被申请人隐匿或转移财产,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湖南嶂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湘潭县支行18×××83号账号中存款11250元。
案件申请费133元,由贺胜负担。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长***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七年三月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