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阿尔山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内2202民初446号
原告:内蒙古翼泰建筑有限公司,地址:内蒙古赤峰市喀喇沁旗锦山镇。
法定代表人:韩利。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笑寒,该单位职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锦宏,改单位职工。
被告:阿尔山市雪都土地储备中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地址: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阿尔山市。
法定代表人:高宏峰。
原告内蒙古翼泰建筑有限公司与被告阿尔山市雪都土地储备中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案于2022年5月5日立案。原告内蒙古翼泰建筑有限公司于2022年5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内蒙古翼泰建筑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内蒙古翼泰建筑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7589.69元(原告已缴纳),由原告内蒙古翼泰建筑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王 磊
二〇二二年五月九日
法官助理 张立秋
书 记 员 杜满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