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宁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内0429民初276号
原告:宁城县赢达铝塑门窗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城县天义镇苏木皋社区城郊变电所南。
法定代表人:樊东兴,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占国,内蒙古蒙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7年7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宁城县。
被告:张志,男,1953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宁城县。
被告:内蒙古翼泰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赤峰市喀喇沁旗锦山镇河南东区原国税局对过。
法定代表人:韩利,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悦林,内蒙古义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宁城县教育局,机构地址宁城县天义镇哈河大街中段党政综合楼。
负责人:魏秉良,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岳建国,河北丰色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宁城县赢达铝塑门窗有限公司与被告***、张志、内蒙古翼泰建筑有限公司、宁城县教育局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3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5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不损害第三人的利益,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宁城县赢达铝塑门窗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120元,减半收取2565元,由原告宁城县赢达铝塑门窗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宁素梅
人民陪审员 崔桂花
人民陪审员 张玉芬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韩志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