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内0802执942号
当事人基本情况
申请执行人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甘肃省陇西县xx,公民身份号码xx。
被申请执行人
被执行人郭xx(又名郭xx),男,成年,汉族,职业不详,住巴彦淖尔市五原县xx,公民身份号码不详。
被执行人马x,男,xx年x月x日出生,回族,无固定职业,住巴彦淖尔市临河区xx,公民身份号码xx。
被执行人陈x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巴彦淖尔市临河区xx,公民身份号码xx。
被执行人内蒙古翼泰建筑有限公司,住所赤峰市喀喇沁旗锦山镇河南xx。
法定代表人韩x,总经理。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申请执行依据
临河区人民院作出的(2017)内0802民初第6461号民事判决书
执行经过及查实的结果和本院采取的措施
1、2020年3月6日,本院以邮寄方式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执行文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债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
2、2020年3月9日本院通过全国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对被行人的银行存款、工商登记信息、机动车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查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本院于 x年x月 x 日以(2020)内0802执 942号执行裁定书查封被执行人陈xx所有的北京现代牌小型轿车一辆(蒙Lxx)。
3.2020年3月10日本院向巴彦淖尔市不动产登记中心、住建局发出查询函,查到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
4、2020年5月14日本院对被执行人进行限制消费令。
5、2020年5月14日,本院对本案申请执行人进行了终本约谈,向其告知了本案执行过程并征询其能否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申请执行人表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本案应执行29032元,已执行到位0 元。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限制消费令、裁定书、协助执行通知书、执行笔录、终本约谈笔录等随卷证实。
裁判理由
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申请执行人对被执行人的合法债权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执行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查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经查被执行人陈进贤所有的北京现代牌小型轿车一辆(蒙Lxx)。因车辆暂无扣押条件,现申请人申请法院暂不对该车辆采取措施。申请执行人也未再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
本院执行措施已穷尽,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权利告知
程序终结后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李彦墩
审判员 张 斌
审判员 贾 磊
二0二0年五月十四日
书记员 刘 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