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维胜信息工程有限公司

广州市晓通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福建维胜信息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州市晓通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福建维胜信息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5-03-23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穗天法民二初字第4643号
原告:广州市晓通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均系广东君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建维胜信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广州市晓通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建维胜信息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广州市晓通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于2014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州市晓通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州市晓通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撤回本案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15340元减半收取7670元,由原告广州市晓通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唐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