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东洹太阳能工程技术有限责任公司

沈阳市大自然太阳能热水器有限责任公司与吉林东洹太阳能工程技术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吉0204民初13号

原告:沈阳市大自然太阳能热水器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沈阳市。

法定代表人:李永安,经理。

被告:***洹太阳能工程技术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吉林市船营区。

法定代表人:曾宪文,执行董事。

本院在审理原告沈阳市大自然太阳能热水器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洹太阳能工程技术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沈阳市大自然太阳能热水器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沈阳市大自然太阳能热水器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确系自愿,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沈阳市大自然太阳能热水器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沈阳市大自然太阳能热水器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赵惠娟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李 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