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热力实业有限公司

天津市管道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与太原市热力实业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晋01执412号
申请执行人天津市管道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和平区赤峰道91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被执行人太原市热力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杏花岭区小沟坡东街。
法定代表人牛宏,职务董事长。
天津市管道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与太原市热力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太原仲裁委作出的(2018)并仲裁字第1067号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立案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立即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太原市热力实业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存款843658.24元,仲裁费28924.00元,迟延履行利息,执行费11126.00元;如上述被执行人银行账户上的存款不足,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代理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六月六日
书记员*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