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热力实业有限公司

太原市热力实业有限公司与吕梁大土河热力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吕梁市离石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9)晋1102民初1817号
原告:太原市热力实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牛某,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贾某,山西中吕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经营部部长。
被告:吕梁大土河热力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徐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某,该公司法务。
原告太原市热力实业有限公司诉被告吕梁大土河热力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1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货款595677.3元;2、判令被告按合同总额1%的标准支付违约金72506.86元;3、判令被告赔偿直到付清欠款之日止的利息损失;4、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2008年6月5日原、被告签订了《工矿产品购销合同》,约定由原告向被告供各种型号的预制直埋保温管、接头套管。付款方式为:合同生效后预付货款40%,全部到货后7日内付货款的30%,安装调试后付货款的20%,余款10%为质量保证金,于2010年3月31日到期后一个月内付清。合同生效后,原告即按约定于2008年6月将货物全部供给被告,供货总额为7245677.3元。按照合同约定,被告应于2010年3月31日前将全部货款付清原告。但是,截止2010年3月31日,被告尚欠原告1045677.30元。2012年1月19日,被告支付10万元;2013年2月28日,被告支付19万元,9月12日支付11万元(以车抵债)。2014年7月24日原告名称由“吕梁大土河集中供热有限公司”变更为现名称“吕梁大土河热力有限公司”。2017年6月1日,双方经对帐,被告确认截止2017年3月7日欠原告货款645677.3元。随后,被告于2017年8月10日以银行汇票方式支付原告5万元,剩余595677.3元虽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至今无理拒付。被告逾期付款给原告造成了利息损失,截至2019年7月1日合计434392.03元。被告的违约行为严重影响了原告资金的周转,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公正判决。
被告辩称,关于对被告起诉的货款金额及被告变更名称无异议;被告不存在合同约定中的毁约,故原告起诉违约金不予以认可;对原告主张利息请求,被告也不予以认可,因合同中对此没有约定。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对于双方当事人没有争议的事实,即被告吕梁大土河热力有限公司与合同中的吕梁大土河集中供热有限公司为同一企业,被告欠原告货款595677.3元,本院予以确认。双方争议的事实为被告是否承担违约金及逾期利息,原告针对争议焦点提供下列证据:一、买卖合同,买卖合同第三条约定了结算方式及期限,即合同生效后,预付货款的40%,全部到货后7日内付货款的30%,安装调试后付货款的20%,余款10%做为质保金于2010年3月31日到期后一个月内付清。买卖合同第四条约定了违约责任,即任何一方中途毁约,须向守约方承担相当于本合同总价款1%的违约金。二、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银行贷款利率表。被告对原告提供的买卖合同无异议,对利率表有异议,认为合同中没有约定逾期利息。
本院认为,被告承认原告的诉讼请求部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故被告应当承担支付原告货款的义务。原、被告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了付款期限,虽然未约定逾期责任的承担方式,但按照有约定按约定、无约定按法律规定的精神,被告未在约定的期限内承担付款义务,其行为已经违约,故应当从原、被告最后一次对帐后承担逾期利息。合同第四条约定了违约责任,即任何一方中途毁约,须向守约方承担相当于本合同总价款1%的违约金。毁约的意思是指撕毁共同商定的协议、条约、合同等,即不遵守原签订的所有合同条款。本案被告不存在毁约行为,故不应承担违约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一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四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吕梁大土河热力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支付原告太原市热力实业有限公司货款人民币595677.3元,并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从2017年6月2日起至付清之日止的利息。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723元减半收取,由被告吕梁大土河热力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白斌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