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热力实业有限公司

太原市热力实业有限公司与山西蔺润煤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古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晋1025执440号
申请执行人:太原市热力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杏花岭区小沟坡东街8号。
法定代表人:*又星,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山西蔺润煤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古县北平镇下宝丰村。
法定代表人:邵虎水,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太原市热力实业有限公司与山西蔺润煤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山西蔺润煤业有限公司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三月一日
书记员葛才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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