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热力实业有限公司

高建生与太原市热力实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8)晋0107民初2362号
原告:高建生,男,1957年2月1日出生,汉族,住太原市。
被告:太原市热力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杏花岭区小沟坡东街。
法定代表人:牛宏,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贾凝毅,山西中吕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倩倩,山西中吕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高建生与被告太原市热力实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6月1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高建生、被告太原市热力实业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贾凝毅、梁倩倩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高建生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被告支付原告2006年至2017年单位应承担的法定比例养老保险6890.4元、医保9998元。事实和理由:2006年至2017年3月,原告被被告派遣到第二供暖分公司从事电工一职,原告与被告签订了劳动合同,但被告一直未给原告缴纳各项社会保险,原告不得已自己缴纳了养老保险,其中单位应承担的养老保险比例6890.4元、医疗保险9998元。被告故意规避劳动合同法等规定,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请求支持原告的诉求。
太原市热力实业有限公司辩称,一、原告陈述与被告建立劳动关系与事实不符,1992年1月-2005年12月,原告的劳动关系在山西毛纺厂工作,2006年1月-2014年6月,在太原青年创业服务中心,2014年7月-2017年2月,在太原市国有资产经营公司就业服务中心,2017年3月,原告在太原市国有资产经营公司就业服务中心办理退休手续,开始享受退休待遇,逐月领取养老金。关于被告聘用原告的经过:在全市以往进行的国有企业改制过程中,一部分国有企业职工在改制过程中获得社会保险费等方面的待遇后,尚需要政府帮助再就业。我市的供热期为每年11月至次年3月,在此期间,热力公司系统十分繁忙,需要聘用季节工,协助工作。聘用的临时工根据全系统工作情况进行调配,有的在被告处工作,有的被派往其他兄弟公司工作。本案原告属于由被告聘用,然后根据其特长和工作需要被派往第二供暖分公司工作。二、原告诉称被告一直不给原告缴纳各项社会保险与事实不符,1、被告依法不能为原告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基本医疗保险费,2、被告依约无需为原告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基本医疗保险费。三、人民法院不应当受理原告的起诉。综上所述,请求人民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求。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
2006年10月至2017年3月,原告至被告处工作,被告将其派遣到第二供暖分公司从事电工一职,期间原告与被告签订过临时(季节)工聘用用工协议书、聘用协议、劳动合同,其中,2010年5月27日,双方签订的协议约定:被告不负责原告的各项保险费用;2013年12月27日,双方签订的聘有协议约定:本协议乙方特指人员为:已经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已经在原单位办理内退手续的;在原单位已经参加社会保险或本人按照自谋职业参保,而拒绝将社保转移的。
另查明,原告原系山西毛纺织厂职工,2005年山西毛纺织厂破产后,原告的档案转至太原青年创业服务中心,在此期间原告通过该中心缴纳保险。2014年,原告的档案转至太原市国有资产经营公司就业服务中心,由该中心给原告缴纳保险。2017年2月,太原市国有资产经营公司就业服务中心给原告办理退休手续。
原告提供2007年至2014年期间通过太原青年创业服务中心缴纳的部分保险费票据,并根据该票据记载的“单位缴费”部分,据此要求被告支付养老保险6890.4元、医保9998元。
2018年6月11日,原告向太原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该委员会于2018年6月11日作出并劳人仲裁字(2018)第30号不予受理通知书。原告不服诉至本院。
上述事实有临时(季节)工聘用用工协议书、聘用协议、劳动合同,保险费票据、太原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并劳人仲裁字(2018)第30号不予受理通知书、太原市企业养老保险管理服务中心证明及双方当事人当庭陈述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原告主张被告支付养老保险及医保的诉求,因《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明确规定,征缴社会保险费用是社会保险费征缴部门的法定职责,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法研(2011)31号答复,该项请求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件的范围。且原告当时的档案关系在太原青年创业服务中心,被告亦无法与其建立社保关系。综上,原告的诉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高建生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陈 娟

二〇一八年十月二十三日
代书记员  耿珮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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