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晋01民辖终27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太原市热力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杏花岭区小沟坡东街。
法定代表人:牛宏,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高建生,男,1957年2月1日出生,汉族,住太原市。
上诉人太原市热力实业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高建生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法院(2018)晋0107民初236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
上诉人称,上诉人的登记地为太原市杏花岭区小沟坡东街,但2017年,上诉人的主要办公住所地已迁至阳曲县黄寨镇城晋驿村。请求撤销一审裁定,按照上诉人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确定管辖法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现有证据不能证明上诉人太原市热力实业有限公司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位于阳曲县黄寨镇城晋驿村,应依照其登记注册地确定管辖法院,本案上诉人的注册地位于太原市杏花岭区小沟坡东街,故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原审裁定正确,应予维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О一八年八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