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隆泰路桥工程有限公司

***、济宁济州渣土运输有限公司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鲁0811执保323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1981年2月6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汶上县。
申请执行人:济宁济州渣土运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四苓,职务:总经理。
被执行人:北京东方园林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伟杰,董事长。
被执行人:唐山隆泰路桥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学敏,董事长。
被执行人:於晓印,男,汉族,住河北省唐山市海港区。
被执行人:於玖茹,女,汉族,住河北省唐山市海港区。
被执行人:路永奎,男,汉族,住山东省汶上县。
被执行人:孙立龙,男,汉族,住山东省单县。
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本院作出执行裁定书保全了被执行人的财产。现保全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解除对北京东方园林环境股份有限公司的保全措施。本院于2020年11月4日作出(2020)鲁0811财保783号之一民事裁定书,裁定:准予申请人***、济州渣土公司请求解除本案对北京东方园林环境股份有限公司的所有保全措施的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的解释》第一百五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北京东方园林环境股份有限公司的保全措施。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陈 涛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 韩建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