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隆泰路桥工程有限公司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8民终613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68年3月19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汶上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继翠,山东火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女,1966年1月18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唐山市海港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曾庆新,男,1981年2月6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汶上县康驿镇宋庄村**,现住济宁市任城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济宁济州渣土运输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11MA3MNXPM7H,住所地: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南张街道张庙村亚太总公司生活区**楼******。
法定代表人:王四苓,总经理。
二被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梦阳,山东文康(济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东方园林环境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102116928R,住,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酒仙桥北路**院**楼****/div>
法定代表人:刘伟杰,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俊峰,男,1976年6月27日出生,汉族,住,住辽宁省鞍山市铁**该公司工作人员。
原审被告:唐山隆泰路桥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2945590859571,住所地:唐山海,住所地:唐山海港经济开发区港荣街北侧商业楼div style='LINE-HEIGHT: 25pt; TEXT-INDENT: 30pt; MARGIN: 0.5pt 0cm;FONT-FAMILY: 宋体; FONT-SIZE: 15pt;'>法定代表人:陈学敏,总经理。
原审被告:於晓印,男,1988年8月29日出生,汉族,住,住河北省唐山市海港区/div>
原审被告:孙立龙,男,1982年2月14日出生,汉族,住,住山东省单县/div>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曾庆新、济宁济州渣土运输有限公司、北京东方园林环境股份有限公司、原审被告唐山隆泰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2020)鲁0811民初21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11月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向本院申请撤回其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4600元,减半收取7300元,由上诉人***负担3650元,由上诉人***负担3650元。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李连芳
审判员  马 斌
审判员  吕玉宝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七日
书记员  周平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