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隆泰路桥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济宁济州渣土运输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0811执717号
申请执行人:***。
申请执行人:济宁济州渣土运输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
被执行人:唐山隆泰路桥工程有限公司。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济宁济州渣土运输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唐山隆泰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已强制执行完毕(2020)鲁0811民初212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本案应依法裁定执行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2021)鲁0811执717号执行完毕。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焦兴海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曹 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