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隆泰路桥工程有限公司

***、济宁济州渣土运输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鲁0811执保3353号
申请执行人:***,男,1981年2月6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汶上县康驿镇宋庄村**,现住。
申请执行人:济宁济州渣土运输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11MA3MNXPM7H,住所地: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南张街道张庙村亚太总公司生活区**楼******。
法定代表人:王四苓,总经理。
被执行人:北京东方园林环境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102116928R,住,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酒仙桥北路**院**楼****/div>
法定代表人:刘伟杰,董事长。
被执行人:唐山隆泰路桥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2945590859571,住所地:唐山海,住所地:唐山海港经济开发区港荣街北侧商业楼div style='LINE-HEIGHT: 25pt; TEXT-INDENT: 30pt; MARGIN: 0.5pt 0cm;FONT-FAMILY: 宋体; FONT-SIZE: 15pt;'>法定代表人:陈学敏,总经理。
被执行人:於晓印,男,1988年8月29日出生,汉族,住,住河北省唐山市海港区/div>
被执行人:於久茹,女,1966年1月18日出生,汉族,住,住河北省唐山市海港区人挂靠在唐山隆泰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以唐山隆泰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名义对外承揽工程)。
被执行人:路永奎,男,1968年3月19日出生,汉族,住,住山东省汶上县/div>
被执行人:孙立龙,男,1982年2月14日出生,汉族,住,住山东省单县/div>
申请执行人***、济宁济州渣土运输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北京东方园林环境股份有限公司、唐山隆泰路桥工程有限公司、於晓印、於久茹、路永奎、孙立龙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鲁0811民初212号之一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申请财产保全并已提供担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一百零二条、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的解释》第一百五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北京东方园林环境股份有限公司、唐山隆泰路桥工程有限公司、於晓印、於久茹、路永奎、孙立龙银行存款45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判员 王 新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贾祥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