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隆泰路桥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鲁0811执5433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8年3月19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济宁市汶上县。
被执行人:***,女,1966年1月18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唐山市乐亭县海港区。
被执行人:唐山隆泰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唐山海港开发区港荣街北侧商业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2945590859571.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唐山隆泰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鲁08民终448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唐山隆泰路桥工程有限公司至今未全部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偿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唐山隆泰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中国银行唐山市京唐港支行账户10×××87存款1787856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王 新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四日
书记员 黄志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