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隆泰路桥工程有限公司

***泰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0811财保783号之一
申请人:曾庆新,男,1981年2月6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汶上县康驿镇宋庄村**,现住。
申请人:济宁济州渣土运输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11MA3MNXPM7H,住所地: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南张街道张庙村亚太总公司生活区**楼******。
法定代表人:王四苓,总经理。
被申请人:北京东方园林环境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102116928R,住,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酒仙桥北路**院**楼****/div>
法定代表人:刘伟杰,董事长。
被告:***泰路桥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2945590859571,住所地:唐山海,住所地:唐山海港经济开发区港荣街北侧商业楼div style='LINE-HEIGHT: 25pt; TEXT-INDENT: 30pt; MARGIN: 0.5pt 0cm;FONT-FAMILY: 宋体; FONT-SIZE: 15pt;'>法定代表人:陈学敏,总经理。
被申请人:於晓印,男,1988年8月29日出生,汉族,住,住河北省唐山市海港区/div>
被申请人:於久茹,女,1966年1月18日出生,汉族,住,住河北省唐山市海港区人挂靠在***泰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以***泰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名义对外承揽工程)。
被申请人:路永奎,男,1968年3月19日出生,汉族,住,住山东省汶上县/div>
被申请人:孙立龙,男,1982年2月14日出生,汉族,住,住山东省单县/div>
申请人曾庆新、济宁济州渣土运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济州渣土公司)与被申请人北京东方园林环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园林公司)、***泰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隆泰路桥公司)、於晓印、於久茹、路永奎、孙立龙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曾庆新、济州渣土公司为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于2019年12月5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北京东方园林环境股份有限公司、***泰路桥工程有限公司、於晓印、於久茹、路永奎、孙立龙名下共计45万元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被申请人名下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并以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中心支公司出具的保单保函(保单号:109B90467201900000026)作为担保。
现申请人曾庆新、济州渣土公司申请解除本案对北京东方园林环境股份有限公司作出的所有保全措施,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申请人曾庆新、济州渣土公司请求解除本案对马北京东方园林环境股份有限公司的所有保全措施的申请。
审判员  孔翠峰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四日
书记员  朱艺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