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鑫电机电自动化设备制造有限公司

哈尔滨鑫电机电自动化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与绿地集团哈尔滨绿洋置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平房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平商初字第102号
原告哈尔滨鑫电机电自动化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道里区新发镇先锋村姜家屯。
法定代表人冯德刚,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宇,该公司经理。
被告绿地集团哈尔滨绿洋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平房区新疆大街8号。
法定代表人樊华,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哈尔滨鑫电机电自动化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绿地集团哈尔滨绿洋置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哈尔滨鑫电机电自动化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于2015年3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哈尔滨鑫电机电自动化设备制造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哈尔滨鑫电机电自动化设备制造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06元,减半收取553元,原告哈尔滨鑫电机电自动化设备制造有限公司自愿负担。
代理审判员 王 伟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刘爽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