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鑫电机电自动化设备制造有限公司

哈尔滨鑫电机电自动化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哈尔滨宝钜房地产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松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黑0109民初9030号
原告:哈尔滨鑫电机电自动化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道里区新发镇先锋村姜家屯。
法定代表人:赵士文,职务董事长。
被告:哈尔滨**房地产有限公司,地址:哈尔滨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科技创新成创新创业广场2号楼(科技一街669号)C303室。
法定代表人:史国松,职务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哈尔滨鑫电机电自动化设备制造有限公司诉被告哈尔滨**房地产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哈尔滨鑫电机电自动化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于2022年2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哈尔滨鑫电机电自动化设备制造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哈尔滨鑫电机电自动化设备制造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判员  李朝阳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王鸿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