峨眉山建南水电设备制造有限公司

峨眉山建南水电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广元市清江电力开发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剑阁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823民初1867号
原告:峨眉山建南水电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峨眉山市新平乡机械加工产业园。
法定代表人:鲁劲松,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小君,四川立木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邝奡彬,四川立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元市清江电力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剑阁县上寺乡桅杆村二组。
法定代表人:李成思,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峨眉山建南水电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元市清江电力开发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4日立案。原告峨眉山建南水电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峨眉山建南水电设备制造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梁玉秀
二〇二一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  张 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