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
支 付 令
(2021)黔0102民督159号
申请人:贵州贵苏扬电气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阳市南明区富源北路**贵州贵阳富源医药物流园****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02076046013P。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号:3210221966********,系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执业证号:15201201810054667),上海市协力(贵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贵阳宏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花果园***危旧房、棚户区改造项目**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贵州贵苏扬电气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11月2日向本院申请支付令。申请人贵州贵苏扬电气工程有限公司称,2020年6月4日,因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有货物买卖交易,被申请人向申请人出具中国民生银行贵阳花果园支行票号为:0010006322080523的商业承兑汇票一张。该票的内容为:贵阳宏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账号69×××57的账户中开出金额为壹拾玖万伍仟零陆拾叁元七角五分的商业承兑汇票,到期后应当进入申请人在贵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行20×××92账号。但2020年12月11日,申请人收到中国民生银行《托收承付、委托收款结算全部拒绝付款理由书》,拒付理由为:账户余额不足。基于上述事实,且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并无其他债权债务关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的相关规定,申请人特向法院提起申请,请求法院向被申请人贵阳宏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发出支付令,督促被申请人给付人民币195063.75元。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一十六条规定,特发出如下支付令:
被申请人贵阳宏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申请人贵州贵苏扬电气工程有限公司195063.75元。
申请**1400,由被申请人贵阳宏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被申请人如有异议,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不提出书面异议的,本支付令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胡 勇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