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红民初字第3575号
原告:赤峰裕森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赤峰市红山区。
法定代表人:张树森,经理。
被告:河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赤峰市红山区。
法定代表人:李宝忠,经理。
被告:河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赤峰首地项目经理部,住所地赤峰市红山区。
代表人:李建新,经理。
被告:李建新,男,汉族,河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赤峰首地项目经理部代理人,住赤峰市红山区,其他自然情况不详。
本院在审理原告赤峰裕森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河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赤峰首地项目经理部、李建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赤峰裕森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于2014年1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赤峰裕森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赤峰裕森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432元,财产保全费3052元,邮寄送达费80元,合计7564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
代理审判员 刘艳杰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李 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