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内0402执3128号
申请执行人:**财,男,1955年5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巴林右旗。
被执行人:赤峰裕森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赤峰市红山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内04民再87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赤峰裕森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的部分银行存款。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郝玉江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 胡明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