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冀东装备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唐山冀东装备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玉田县宏兴泡沫塑料厂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1)冀0203执异15号
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在执行玉田县宏兴泡沫塑料厂与唐山陶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唐陶股份)欠货款纠纷一案中,于2018年2月28日作出(2017)冀02执20103号之一执行裁定书,裁定冻结唐山冀东装备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的存款1000000元。异议人唐山冀东装备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于2018年3月5日提出书面异议,本院于2018年3月14日作出(2018)冀0203执异11号执行裁定书,裁定中止(2017)冀02执20103号之一裁定书的执行。2019年9月16日本院作出(2019)冀0203民监3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2019年11月8日本院作出(2019)冀0203执异143号执行裁定书,裁定撤销(2018)冀0203执异11号执行裁定书,驳回唐山冀东装备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的异议申请。后唐山冀东装备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向上级法院申请复议,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1月20日作出(2020)冀02执复4号执行裁定书,裁定撤销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2019)冀0203执异143号执行裁定书,发回重新审查。本院受理后,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异议人唐山冀东装备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执行机构列其为被执行人是否错误的异议,不属于本院案外人执行异议审查范围,而是否解除对异议人存款的查封亦属于对执行行为的异议。根据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唐中法【2016】55号关于《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调整执行裁决和涉执诉讼案件办理机制的通知》的规定,本案异议人提出的异议不属于本院案外人异议审查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查明,原告玉田县宏兴泡沫塑料厂与被告唐陶股份、唐陶股份骨质瓷分公司欠货款纠纷一案,本院于2009年5月7日作出(2009)北民初字第142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唐陶股份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玉田县宏兴泡沫塑料厂货款476961元,并自2009年4月17日起按欠款总额的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给付利息至实际执行之日止。判决生效后,原告玉田县宏兴泡沫塑料厂申请强制执行。2018年2月28日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7)冀02执20103号之一执行裁定书,裁定冻结唐山冀东装备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原唐陶股份)的存款1000000元。2018年3月5日异议人唐山冀东装备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提出书面异议,本院于2018年3月14日作出(2018)冀0203执异11号执行裁定书,裁定中止(2017)冀02执20103号之一裁定书的执行。后申请执行人玉田县宏兴泡沫塑料厂不服该裁定,提起执行异议之诉。本院于2018年9月25日作出(2018)冀0203民初2515号民事裁定书,以原告诉请确认异议人唐山冀东装备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为执行案件被执行人非执行异议之诉审理范围,而准予执行冻结存款是对法院执行措施和执行行为的异议为由,裁定驳回玉田县宏兴泡沫塑料厂的起诉。申请执行人玉田县宏兴泡沫塑料厂不服该裁定提起上诉,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11月21日作出(2018)冀02民终9906号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并指出玉田县宏兴泡沫塑料厂对(2018)冀0203执异11号执行裁定书的救济应通过审判监督程序处理。2019年9月16日本院作出(2019)冀0203民监3号民事裁定书,裁定(2018)冀0203执异11号案件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再审期间,中止原裁定书的执行。2019年11月8日本院作出(2019)冀0203执异143号执行裁定书,裁定撤销(2018)冀0203执异11号执行裁定书,驳回唐山冀东装备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的异议申请。后唐山冀东装备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向上级法院申请复议,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1月20日作出(2020)冀02执复4号执行裁定书,裁定撤销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2019)冀0203执异143号执行裁定书,发回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重新审查。 另查明,异议人唐山冀东装备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主张其系由唐陶股份资金重组而成立,对资产重组交割日之前的债务不负清偿责任,且在重组过程中申请执行人玉田县宏兴泡沫塑料厂同意唐陶股份将相应的债务转移给唐山红玫瑰陶瓷制品有限公司,执行机构列其为被执行人并查封其存款错误。异议人为证明其主张,提交唐陶股份《关于债权人同意函获取情况的说明》、唐山红玫瑰陶瓷制品有限公司的《承诺函》、《唐山陶瓷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协议》及补充协议、唐山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唐山陶瓷股份有限公司重组方案的批复》【国资产字(2009)287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唐山陶瓷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方案的批复》【证监许可(2010)1946号】、唐山红玫瑰陶瓷制品有限公司出具的《唐山陶瓷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置出资产交割确认书》等证据。
一、撤销(2018)冀0203执异11号执行裁定书; 二、驳回异议人唐山冀东装备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的异议申请。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 判 长  王 颖 审 判 员  吴振兴 人民陪审员  沈春伟
法官 助理  李春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