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冀东装备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唐山冀东装备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玉田县宏兴泡沫塑料厂等其他案由执行复议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冀02执复19号
复议申请人(异议人):唐山冀东装备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唐山曹妃甸装备制造产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焦留军,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雪峰,该公司法律顾问。
委托代理人:张立桓,该公司员工。
申请执行人:玉田县宏兴泡沫塑料厂,住所地唐山市玉田县石臼窝镇芝麻窝村。
法定代表人:孙成光,该厂厂长。
被执行人:唐山陶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思,该公司董事长。
复议申请人唐山冀东装备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冀东装备公司)因不服执行机构作出的(2017)冀02执20102号之一执行裁定,向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一审法院)提出执行异议,一审法院于2018年3月14日作出(2018)冀0203执异11号执行裁定,玉田县宏兴泡沫塑料厂(以下简称宏兴塑料厂)不服,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一审法院于2018年9月25日作出(2018)冀0203民初2515号民事裁定书,驳回宏兴塑料厂起诉,宏兴塑料厂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8年11月21日作出(2018)冀02民终9906号民事裁定书,驳回宏兴塑料厂上诉,维持原裁定。2019年9月16日,一审法院作出(2019)冀0203民监3号民事裁定书,裁定由一审法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2019年11月8日,一审法院作出(2019)冀0203执异143号执行裁定,冀东装备公司不服,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于2020年1月20日作出(2020)冀执复4号执行裁定书,撤销一审法院(2019)冀0203执异143号执行裁定,发回一审法院重审;2021年2月5日,一审法院作出(2021)冀0203执异15号执行裁定,撤销(2018)冀0203执异11号执行裁定,驳回冀东装备公司的申请。冀东装备公司不服,于2021年12月14日提出复议申请。本院于2022年2月7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
冀东装备公司的复议请求:依法撤销(2017)冀02执20103号之一、(2021)冀0203执异15号执行裁定书。主要事实及理由:一、复议申请人系经原唐山陶瓷股份有限公司重组而来,该公司的全部资产及负债由唐山红玫瑰陶瓷制品有限公司承继。复议申请人并未承继唐山陶瓷股份有限公司的资产及负债。重组完成后,复议申请人对资产重组交割日之前原唐山陶瓷股份有限公司的债务不负清偿责任。(2017)冀02执20103号执一执行裁定书裁定冻结复议申请人的银行存款100万元错误。二、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2021)冀0203执异15号执行裁定书以复议申请人所提异议请求不属于该院审查范围为由驳回复议申请人的异议申请错误。
本院查明,一审法院(2009)北民初字第1420号民事判决,判令唐山陶瓷股份有限公司于该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玉田县宏兴泡沫塑料厂货款476961元,并自2009年4月17日起按欠款总额的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给付利息至实际执行之日止。该判决为本案执行依据,执行机构为本院执行局第五分局路北执行大队。2018年2月18日,执行机构作出(2017)冀02执20102号之一执行裁定书,裁定“冻结被执行人冀东装备公司(原唐山陶瓷股份有限公司)的存款1000000元。”冀东装备公司对该裁定不服,一审法院(2021)冀0203执异15号执行裁定以冀东装备的异议不属于该院审查范围为由驳回冀东装备公司的异议申请。
本院认为,本院《关于调整基层人民法院办理执行裁决和涉执诉讼案件机制的意见》[唐中法(2021)66号]第一条规定:县(市)区执行大队在办理执行案件过程中,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或案外人提出执行异议的,执行案件承办人告知其直接到县(市)区执行大队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立案庭提交申请书及证据等相关材料并登记立案。依据该意见,因本案执行机构为路北执行大队,一审法院虽在作出(2021)冀0203执异15号执行裁定时该院无管辖权,但至向双方当事人送达该裁定前,上述意见早已颁布实施,因此,对冀东装备公司的异议由一审法院审查处理较妥。另,本案为“执异”案由,旨在审查冀东装备公司的异议请求是否成立,而(2018)冀0203执异11号执行裁定系一审法院在审查冀东装备公司执行异议过程中形成的按案外人执行异议处理的法律文书,对生效法律文书非经监督程序无权撤销,故一审法院在执行行为异议审查程序中直接撤销(2018)冀0203执异11号执行裁定,程序违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规定》第二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2003)0203执异15号执行裁定;
二、指令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对唐山冀东装备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的执行异议进行审查。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樊绫钰
审判员  刘玉秋
审判员  周 欣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  刘奕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