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市**甸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冀0209民初293号
原告:黄石市建材节能设备总厂,住所地黄石市杭州西路161-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200178417946T。
法定代表人:**,该厂董事长。
被告:**冀东装备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甸区装备制造产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20070071264XQ。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黄石市建材节能设备总厂与被告**冀东装备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3日立案。原告黄石市建材节能设备总厂于2022年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黄石市建材节能设备总厂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黄石市建材节能设备总厂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4462元,减半收取计2231元,由原告黄石市建材节能设备总厂负担。
审判员 张 超
二〇二二年三月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