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冀东装备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黄石市建材节能设备总厂、某某冀东装备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市**甸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冀0209民初293号 原告:黄石市建材节能设备总厂,住所地黄石市杭州西路161-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200178417946T。 法定代表人:**,该厂董事长。 被告:**冀东装备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甸区装备制造产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20070071264XQ。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黄石市建材节能设备总厂与被告**冀东装备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3日立案。原告黄石市建材节能设备总厂于2022年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黄石市建材节能设备总厂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黄石市建材节能设备总厂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4462元,减半收取计2231元,由原告黄石市建材节能设备总厂负担。 审判员 张 超 二〇二二年三月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