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冀东装备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黑0604执3668号 申请执行人:***,女,1977年7月14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明水县。 申请执行人:***,男,1954年7月18日出生,汉族,住大庆市萨尔图区。 申请执行人:**占,男,1973年3月3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巨野县。 被执行人:**国有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住所地**市路北区北新道南侧友谊路西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200674170559J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冀东装备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曹妃甸区装备制造产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20070071264XQ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红玫瑰陶瓷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市路北区缸窑路110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执行***、***、**占与**国有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冀东装备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红玫瑰陶瓷制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与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履行(2020)黑0604民初328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 执行中,双方达成如下和解协议::被执行人于2021年10月1日前给付案款4852414元,申请执行人收到上述款项后承诺放弃本案其余款项,并认可本案全部执行完毕。因案件需长期履行,故同意对本案进行终结处理,并对本案执行中已实施的强制执行措施要求不予解除。 经合议庭合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黑0604执3668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张 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