神州畅游导航科技(北京)有限公司

某某与神州畅游导航科技(北京)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京0106民初18325号
原告(被告):***,男,1982年4月28日出生。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妍,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原告):神州畅游导航科技(北京)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胡军伟,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钧翔,男,1989年3月12日出生。
委托诉讼代理人:邢亚琛,北京尚晖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被告)***与被告(原告)神州畅游导航科技(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神州导航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2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被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妍、被告(原告)神州导航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邢亚琛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神州导航公司支付2019年5月1日至2020年8月31日拖欠的工资及工资差额451555.79元;2.请求判令神州导航公司支付2019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工资差额180000元;3.请求判令神州导航公司支付2020年度未休年休假2日的工资差额6620元;4.请求判令神州导航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88000元;5.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等全部费用由神州导航公司负担。事实和理由:***于2018年9月入职神州导航公司,担任副总经理,合同起止时间为2018年9月3日至2021年9月2日,约定税前工资为每月45000元,每月15日前以货币形式发放上个自然月工资;年底发放本年度奖金180000元。神州导航公司至今拖欠***2019年5月1日至2020年8月31日工资及2019年度年终奖。***每年享有10天年假,截止到离职时有2天年休假未休。因神州导航公司长期拖欠工资,且提出不再运营并大量裁员,故双方解除劳动关系。为保护我方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法律规定,特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如所请。
神州导航公司辩称,不同意***的全部诉讼请求。2018年、2019年我公司出现严重亏损,无力发放工资,双方劳动合同约定该种情况下按照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发放工资。***主张的工资超过一年仲裁时效,不存在工资差额问题。***主张2019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工资差额缺乏依据。***年休假已经休完,未休年休假工资计算错误。原告自行离职并与他人成立公司,不同意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
神州导航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不支付***工资451555.79元;2.不支付2020年度未休年休假工资差额6620元;3.不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88000元;4.本案诉讼费由***负担。事实和理由:一、神州导航公司生产经营处于严重亏损状态,***对此认可,公司无力向***发放合同约定工资,公司董事长也是只发基本生活费。上述情形符合双方签订劳动合同第10条规定的适用条件,即神州导航公司可以按照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2200元向***每月发放工资,仲裁认定***税前工资45000元无依据,与双方争议发生之前已发月平均工资数额不符。二、***不存在未休年假,神州导航公司未拖欠未休年休假工资。三、神州导航公司不存在无故拖欠工资行为,公司因严重亏损和新冠疫情影响,导致经营困难从而无力发放工资。公司严重亏损与***有直接关联,神州导航公司作为高新技术企业,高薪聘用***提供相关技术支持,但***就职后,未能就神州导航公司服务涉及技术及时给予相应支持,而是技术故障屡现,长期不能解决,影响公司客户付款,导致业务合同大量余款至今未能收回。另,***在就职期间伙同公司总经理助理严东、市场营销业务副总经理胡彬成立同种类型公司,违反了同业竞止合同约定,给公司造成了无法挽回的重大经济损失。***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劳动合同诚实信用基本原则,与劳动合同约定相违背,损害了劳动关系中的公序良俗。***不符合工作岗位考勤要求,不能到岗上班为单位提供其入职时所述技术服务等具体工作。神州导航公司无需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神州导航公司不服仲裁裁决,现诉至法院,请求判如所请。
***辩称,不同意神州导航公司的诉讼请求,请求法院支持***的诉讼请求。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本院经审查认定事实如下:
***于2020年12月7日向北京市丰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丰台劳动仲裁委)申请劳动仲裁,要求神州导航公司:1.支付2019年5月1日至2020年8月31日工资451555.79元;2.支付2019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工资差额180000元;3.支付2020年未休年休假2天工资差额6620元;4.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88000元。2021年4月15日,丰台劳动仲裁委作出京丰劳人仲字[2021]第1056号裁决书,裁决:1.神州导航公司支付***2019年5月1日至2020年8月31日工资451555.79元;2.神州导航公司支付***2020年未休年休假工资6620元;3.神州导航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88000元;4.驳回***的其他仲裁请求。***与神州导航公司均不服该仲裁裁决书,各持诉称事实与理由起诉至本院。
2018年9月3日,***与神州导航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约定:***担任副总经理一职,合同期限自2018年9月3日起至2021年9月2日止,神州导航公司每月15日前以货币形式支付***工资,月工资按薪酬审批表执行,神州导航公司生产工作任务不足使***待工的,神州导航公司支付***的月生活费按国家工资最低标准执行。***在神州导航公司处实际工作至2020年8月31日。
***主张2019年11月前其月工资标准为45000元,自2019年12月开始月工资调整为36000元,神州导航公司无故拖欠其2019年5月1日至2019年8月31日工资以及2019年度工资差额,并提交薪酬审批表、纳税明细、银行交易明细、工资表明细予以证明。薪酬审批表“薪资信息”处显示***月工资标准为45000元,完成年度项目任务奖励180000元,有刘晓和胡军伟的签字。银行交易明细显示,神州导航公司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向***支付工资,该公司于2018年11月29日支付2018年9月工资32801.25元,于2018年12月6日支付2018年10月工资32801.25元,于2018年12月18日支付2018年11月工资32801.25元,于2019年1月17日支付2018年12月工资33015元,于2019年2月15日支付2019年1月工资33048.75元,于2019年3月15日支付2019年2月工资43347.76元,于2019年4月28日支付“3月部分工资”2000元,于2019年9月12日、9月29日分别支付“3月工资”500元,于2019年12月27日支付“工资”1000元,于2020年1月22日支付“工资”20000元,2020年11月16日支付“工资”50000元。***表示神州导航公司支付的50000元当中包含3月工资13039.50元,4月工资33131.67元,剩余3828.83元计入2019年5月工资。工资表明细上有王敏芳和***的签字确认,显示***2019年5月至2020年8月期间的工资构成和待发工资数额。神州导航公司对***提交的上述证据均不予认可,认可刘晓是公司总经理,胡军伟是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长,亦认可王敏芳是公司人事部门工作人员,不认可刘晓和胡军伟的签字,但不申请笔迹鉴定,主张公司在生产经营困难进而无力支付全额工资的情况下有权依据劳动合同第10条约定按照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2200元向***发放工资,***所述工资标准缺乏依据,公司并不存在无故拖欠工资的行为。
关于年休假情况。***提交社保缴费记录证明其工作年限已满15年,年休假天数为10天,要求支付2020年度2天未休年休假工资。神州导航公司主张***年休假为5天,***已于2020年1月19日至1月23日、2020年6月3日、6月8日和6月17日休2020年假,2020年年假已经休完,要求将2020年5月12日事假和2020年8月5日至7日出差天数作为年假予以扣除。为此,该公司提交请假单、考勤表等证据予以证明。***认可2020年6月3日、6月8日和6月17日休2020年年假,不认可神州导航公司的其他意见,主张2020年1月19日至1月23日休2019年年假。
关于劳动合同解除,***主张双方口头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要求按照离职前12个月平均工资44000元计算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神州导航公司则主张***自动离职,且***在职期间未按照公司要求提供相应技术支持,其伙同他人成立同种类型公司,违反公司同业禁止约定,给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且出勤情况不符合工作岗位的考勤要求,公司无需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
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的工资标准如何确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工资支付周期编制工资支付记录表,并至少保存二年备查。***主张其2019年5月至2019年11月期间工资标准为45000元,2019年12月至2020年8月期间工资标准调整为36000元,并提交薪酬审批表、纳税明细、银行交易明细和工资表明细予以证明。薪酬审批表载明***工资标准为45000元,并由该公司总经理刘晓、董事长胡军伟签字确认;工资表明细亦载明了2019年5月至2020年8月期间***的工资构成和待发工资数额,由该公司人事部门工作人员王敏芳签字确认。神州导航公司庭审中对刘晓、胡军伟、王敏芳的身份不持异议,但不认可***的上述主张和相关证据,亦未提交相反证据予以反驳,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故本院采信***的以上证据和意见。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用人单位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因用人单位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神州导航公司要求按照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工资的诉请,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结合***提交的工资表明细,本院认定神州导航公司应支付***2019年5月1日至2020年8月31日工资及工资差额451555.79元。
***要求支付的2019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工资差额,实为年终奖性质。用人单位可根据其自身生产经营状况和需要自主决定是否发放年终奖以及发放金额。劳动者向用人单位主张年终奖的,应当对其符合发放年终奖的条件以及其所主张的年终奖数额承担举证责任。***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符合2019年年终奖的发放条件,神州导航公司亦拒绝支付,故***的该项诉请,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未休年休假工资一节。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用人单位经职工同意不安排年休假或者安排职工年休假天数少于应休年休假天数,应当对职工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按照其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主张2020年未休年休假天数为2天,并据此要求神州导航公司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差额6620元的意见,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神州导航公司提举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已安排***休完2020年年假的意见,对其诉请,本院难以支持。
关于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一节。***、神州导航公司对于双方实际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间不持异议,就劳动合同解除的理由仍各执一词,***主张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神州导航公司则主张***自行离职,但双方均未提供证据证明各自主张。故应当比照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神州导航公司应当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70290元。仲裁裁决认定的经济补偿金数额高于法定标准,本院依法予以调整。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北京市工资支付规定》第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1〕14号)第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神州畅游导航科技(北京)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2019年5月1日至2020年8月31日期间工资及工资差额451555.79元;
二、神州畅游导航科技(北京)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2020年未休年休假工资6620元;
三、神州畅游导航科技(北京)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70290元;
四、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五、驳回神州畅游导航科技(北京)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元,由神州畅游导航科技(北京)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5元,剩余5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保全费3251元,由神州畅游导航科技(北京)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柴海燕
二〇二一年六月三十日
书记员  刘荣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