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京0106执923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女,1976年9月23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北京市大兴区。
被执行人:神州畅游导航科技(北京)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胡军伟,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神州畅游导航科技(北京)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我院作出的(2021)京0106民初5193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法律文书确定:一、原告神州畅游导航科技(北京)有限公司给付被告**145900元,于2021年3月16日前给付100000元,于2021年7月9日前给付45900元;二、原告神州畅游导航科技(北京)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9日前为被告**出具离职证明;三、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神州畅游导航科技(北京)有限公司承担(已交纳)。
权利人**于2021年7月2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依法采取如下执行措施:
1、本院通过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神州畅游导航科技(北京)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
2、本院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信息,经查询,本院于2021年7月21日冻结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存款,冻结期限一年,自2021年7月21日起至2022年7月20日止,因实际控制金额较少,故未扣划;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车辆、房产登记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保险、互联网账户、证券等其他财产信息。
3、本院已对被执行人神州畅游导航科技(北京)有限公司及法定代表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
4、经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后,暂未发现被执行人神州畅游导航科技(北京)有限公司名下有可供执行财产。
5、上述案件执行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所述,本案目前不具备执行条件,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京0106民初5193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保留申请执行人的权利,被执行人应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待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时,申请执行人可随时持本裁定及相关证据申请恢复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如不服本裁定,应当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秦建平
二〇二一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 贾 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