遵义市播州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19)黔0304执3245号之五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黔0304执3245号之
五裁定书,于2019年9月8日向被执行人贵州万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接到通知后5日内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贵州万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扣划被执行人贵州万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
行账户内存款人民币22346.14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吴中伟
书记员 周科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