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遵义市播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黔0321民初4154号
原告贵州跃龙致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贵州侨宇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贵州兴联合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6日立案。原告贵州跃龙致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于2021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进一步深化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的意见》第三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贵州跃龙致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退还原告贵州跃龙致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预交的案件受理费14018.00元。
审判员 刘正艳
法官助理冉红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