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侨宇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贵州侨宇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05民终5131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9年4月8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纳雍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成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贵州侨宇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香港路盛邦地标B栋19楼B6-19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国营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贵州省威宁县草海镇建设东路23号。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82年11月2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81年5月13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贵州侨宇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国营建筑工程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贵州省纳雍县人民法院(2021)黔0525民初142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贵州省纳雍县人民法院(2021)黔0525民初1421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贵州省纳雍县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5674元,由上诉人***退回。 审判长 王 云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八日 书记员 高 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