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05民终5131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9年4月8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纳雍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成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贵州侨宇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香港路盛邦地标B栋19楼B6-19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国营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贵州省威宁县草海镇建设东路23号。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82年11月2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81年5月13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贵州侨宇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国营建筑工程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贵州省纳雍县人民法院(2021)黔0525民初142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贵州省纳雍县人民法院(2021)黔0525民初1421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贵州省纳雍县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5674元,由上诉人***退回。
审判长 王 云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八日
书记员 高 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