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0303民初8345号
原告:江苏开利地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溧阳市昆仑北路58号1幢、2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00608187416P。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贵州名城(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贵州侨宇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址: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香港路盛邦帝标B栋19楼B6-1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03745718877W。
法定代表人:***。
本院于2021年10月13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江苏开利地毯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贵州侨宇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21年1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其撤回起诉的请求应予以支持。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开利地毯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贵州侨宇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1元(已依法减半收取),由原告江苏开利地毯股份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