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0502民初14272号之一
原告:贵州侨宇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香港路盛邦帝标B栋19楼B6-1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03745718877W。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一般代理),贵州***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205201610875336。
委托诉讼代理人:***(一般代理),贵州***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证号:23072104210129。
被告:***,男,汉族,1968年12月6日出生,住贵州省毕节市。
原告贵州侨宇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5日立案。原告贵州侨宇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贵州侨宇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贵州侨宇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753.00元(已减半收取),保全费1,920.00元,两项共计4,673.00元,由原告贵州侨宇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