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铁城建集团南昌建设有限公司

中铁城建集团南昌建设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宁夏鑫德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宁夏隆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指定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中铁城建集团南昌建设有限公司与宁夏鑫德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宁夏隆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宁执27号
申请执行人中铁城建集团南昌建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宁夏鑫德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宝湖东路283号金茂大厦B座1102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宁夏隆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宝湖东路283号。
法定代表人魏海鹰,该公司董事长。
中铁城建集团南昌建设有限公司与宁夏鑫德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宁夏隆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26日作出的(2015)宁民初字第13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中铁城建集团南昌建设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因被执行人宁夏鑫德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宁夏隆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及财产所在地均位于银川市兴庆区,为便于执行,提高工作效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由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王拜
代理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健

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