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铁城建集团南昌建设有限公司

福建源润建材有限公司与中铁城建集团南昌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南昌铁路运输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赣7101民初7号

起诉人:福建源润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州市马尾区亭江镇闽安村104国道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056668768770。

法定代表人:张学霖,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熊日华,福建融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陆丽艳,福建闽润律师事务所律师。

2021年1月5日,本院收到起诉人福建源润建材有限公司以中铁城建集团南昌建设有限公司为被告的买卖合同纠纷的起诉状。起诉人福建源润建材有限公司诉称,被起诉人中铁城建集团南昌建设有限公司因承建“中铁城建集团有限公司琅岐山语城”项目需要,与起诉人签订了《商品混凝土、砂浆采销合同》,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中铁城建集团南昌建设有限公司未如实履行付款义务,尚欠货款6850208.13元。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判令被起诉人向起诉人支付商品混凝土货款合计人民币6850208.13元并支付逾期利息509034.37元(以每期结算应付货款为基数,自2018年10月13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上浮50%计算至2019牛按8月19日;自2019年8月20日起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50%计算至全部还清之日止),暂计算至起诉至日合计人民币7359242.5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起诉人承担。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经审查,起诉人福建源润建材有限公司和中铁城建集团南昌建设有限公司签订的买卖合同中约定,双方在履行合同中发生争议时,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则双方任何一方有权向南昌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诉讼。

本院认为,本案系中铁城建集团承建的“琅岐山语城”商品房开发项目中发生的买卖合同纠纷,不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铁路运输法院案件管辖范围的若干规定》第三条规定的由铁路运输法院管辖的涉及铁路运输、铁路安全、铁路财产的民事诉讼范围,故本案约定管辖条款违反了铁路运输法院的专门管辖,本院对本案无管辖权,经释明,起诉人坚持向本院起诉,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起诉人福建源润建材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南昌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审判长  汤明华

审判员  曾艾雪

审判员  王荣光

二〇二一年一月五日

书记员  祝青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