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铁城建集团南昌建设有限公司

中铁城建集团南昌建设有限公司、鹰潭市凯莱宾馆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鹰潭市月湖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赣0602执907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中铁城建集团南昌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0158367865Q,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二七南路**。
法定代表人:贺旭,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鹰潭市凯莱宾馆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6026647935769,住,住所地江西省鹰潭市月湖区火车站出口处右侧总公司综合大楼/div>
法定代表人:王小荣,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江西五粒青绿色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600001132465,住,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胜利东路8号/div>
法定代表人:王新文,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铁城建集团南昌建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鹰潭市凯莱宾馆有限公司、江西五粒青绿色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中铁城建集团南昌建设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4日向本院申请撤销对被执行人鹰潭市凯莱宾馆有限公司、江西五粒青绿色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的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0)赣0602执907号案件的执行。
申请执行人可以在二年内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涂 煜
人民陪审员  张晓玲
人民陪审员  陈晓文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七日
书 记 员  邹灵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