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铁城建集团南昌建设有限公司

云南亿安水利水电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诉中铁城建集团南昌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开远铁路运输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云7102民初38号
原告:云南亿安水利水电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云南省广南县莲城龙井社区教场路2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26277452569830。
法定代表人:张驰,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农春光,云南谠言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汤伟,云南谠言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中铁城建集团南昌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二七南路11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0158367865Q。
法定代表人:贺旭,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绍玢,女,1975年生,汉族,该公司工作人员,代理权限为一般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建军,男,1989年生,汉族,该公司工作人员,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原告云南亿安水利水电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中铁城建集团南昌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6日登记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1年3月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云南亿安水利水电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农春光、汤伟,被告中铁城建集团南昌建设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程绍玢、徐建军到庭参加诉讼。
2021年3月11日,原告云南亿安水利水电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以需要收集新证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云南亿安水利水电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云南亿安水利水电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242元,减半收取计2121元,由原告云南亿安水利水电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胡会东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黄 瑶
书 记 员 王运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