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1502民初654号
原告:聊城市东昌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聊城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东昌东路1号顺德大厦25楼。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万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铁城建集团南昌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二七南路116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原告聊城市东昌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中铁城建集团南昌建设有限公司借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13日立案。原告聊城市东昌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于2023年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聊城市东昌路桥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聊城市东昌路桥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4972元,由聊城市东昌路桥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