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铁城建集团南昌建设有限公司

***、汤阴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0523民初224号 原告:***,男,汉族,住汤阴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大然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大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汤阴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住河南省汤阴县人民路25号。 负责人:***,该局局长。 被告:中铁城建集团南昌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二七南路116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长春市海源劳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南关区亚泰大街5333A。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汉族,住山西省清徐县,系该公司员工。 原告***与被告汤阴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中铁城建集团南昌建设有限公司、长春市海源劳务有限责任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1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现原告***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661.42元,减半收取330.71元,由***负担。 审判员 马  国  明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程雪姣(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