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0523民初224号
原告:***,男,汉族,住汤阴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大然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大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汤阴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住河南省汤阴县人民路25号。
负责人:***,该局局长。
被告:中铁城建集团南昌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二七南路116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长春市海源劳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南关区亚泰大街5333A。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汉族,住山西省清徐县,系该公司员工。
原告***与被告汤阴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中铁城建集团南昌建设有限公司、长春市海源劳务有限责任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1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现原告***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661.42元,减半收取330.71元,由***负担。
审判员 马 国 明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程雪姣(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