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某与榆林市永祥水电工程有限公司,某某借款合同纠纷结案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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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p t ” > 结 案 通 知 书
(2019)陕0802执4863号***、***: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榆林市永祥水电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陕0802民初85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榆林市永祥水电工程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该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8月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请求被执行人赔偿77375.6元(包括诉讼费860元),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8月19日向榆阳区人民法院申请撤回本案的执行,经审查该撤回申请执行符合法律规定,我院并未开始执行措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本院(2019)陕0802执4863号执行案件执行完毕,于2019年8月19日结案。 二〇一九年八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