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鲁0212民初5162号
原告:南通茂盛建筑安装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海门市东灶港镇六东路。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牡丹江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牡丹江市西安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告:牡丹江建工集团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崂山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南通茂盛建筑安装劳务有限公司诉被告牡丹江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牡丹江建工集团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牡丹江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牡丹江建工集团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名下银行账户人民币293万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为其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告牡丹江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牡丹江建工集团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名下银行账户人民币293万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